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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內規章 |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紀律處分條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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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紀律處分條例(試行)

2022125日共青團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 2022128日發布
?2024831日共青團十九屆三中全會修訂
2024910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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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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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三章 團紀處分運用規則

第四章 對違反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五章 對違法犯罪團員的團紀處分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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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團章和其他團內規章,嚴肅團的紀律,純潔團的組織,保障團員民主權利,教育團員堅決擁護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保證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團的決議的貫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團的紀律建設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弘揚偉大建黨精神,堅持自我革命,貫徹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方針,落實黨建帶團建的各項要求,健全全面從嚴管團治團體系,全面加強團的紀律建設,為動員引領廣大團員青年在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中挺膺擔當提供堅強紀律保障。

第三條  團章是管團治團的總規矩。團的紀律是團的各級組織和全體團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維護團在黨領導下的團結統一、完成黨賦予的職責使命的保證。團組織和團員必須堅守初心使命,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始終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覺遵守和維護團章,嚴格執行和維護團的紀律,自覺接受團的紀律約束,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四條  團的紀律處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全面從嚴管團治團。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長期堅持下去,把堅持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對團的各級組織和全體團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全過程,把紀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團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團紀的團組織和團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團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團組織和團員。

(三)實事求是。對團組織和團員違犯團紀的行為,應當以團章、其他團內規章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行為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團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團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級團組織對違犯團紀的團組織和團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團組織必須執行。

(五)教育為主、寬嚴相濟。對于違犯團紀的團員,團組織應當根據其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違紀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予談話提醒直至團紀處分,做到教育與懲戒相結合。

第五條  本條例適用于違犯團紀應當受到團紀責任追究的團組織和團員。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六條  團組織和團員違反團章和其他團內規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害團的事業和形象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七條  對團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團內職務;

(四)留團察看;

(五)開除團籍。

具有團籍的黨員在接受黨紀處分的同時,進行相應團紀處分。

第八條  對于違犯團紀的團組織,上級團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或者給予通報批評。對于嚴重違犯團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團組織,上一級團的委員會查明核實后,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向其同級黨組織建議予以改組或者解散;無同級黨組織的,上一級團的委員會可直接予以改組或者解散。

對于受到改組處理的團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團內職務以上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團組織中的團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團員條件的,應當參加新的組織過團的生活;不符合團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犯團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第九條  團員受到警告處分六個月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團內提拔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也不得向黨組織或者其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

第十條  撤銷團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團員由團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團內職務。由黨組織任命的應建議黨組織進行撤銷。

對于在團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團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團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團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

團員受到撤銷團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一年半內不得在團內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也不得向黨組織或者其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一條  留團察看的時間為六個月或者一年。對于受到留團察看處分六個月的團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團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六個月留團察看期限。留團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團員受留團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得作青年入團的介紹人。留團察看期滿,改正了錯誤的,應當及時恢復其團員權利;堅持錯誤不改,或者留團察看期間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團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團籍。

團員受到留團察看處分,其團內職務自然撤銷。受到留團察看處分的團員,恢復團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團內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也不得向黨組織或者其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二條  團員受到開除團籍處分,原則上不得重新入團。

第十三條  團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團察看以上處分的,團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十四條  團員受到團紀處分,當年教育評議等次不得評定為“優秀”,并取消當年團內評選表彰資格,二年內不得推薦其作為入黨積極分子人選。

第三章 團紀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團紀處分的問題;

(二)在組織調查過程中,能夠配合調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

(三)檢舉其他人應當受到團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現;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五)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

(六)團內規章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處分情形。

未滿18周歲團員應當受到團紀責任追究的,減輕處分。

第十六條  對于團員違犯團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通報批評,免予團紀處分。對違紀團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團員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違犯團紀情節輕微的,可以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或者責令檢查,不予團紀處分。

團員行為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團紀責任。

第十七條  對違犯團紀情節本應適用警告處分,但初次違紀的,免予團紀處分,本著教育為主的原則,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

(三)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團紀處分;

(四)違紀受處分后,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沒有交代的其他應當受到團紀處分的問題;

(五)團內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情形。

團干部應當受到團紀責任追究的,視情節從重處分。

第十九條  團員在團紀處分影響期內又受到團紀處分的,其影響期為原處分尚未執行的影響期與新處分影響期之和。

第二十條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團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減輕處分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應當受到團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團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團籍處分。

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團員或者團干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團干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團干部。

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第二十三條? ??對團員的紀律處分,一般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由其所在基層委員會報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團的委員會批準;批準后,報同級黨的基層委員會備案。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團的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團員以紀律處分;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者復雜,或者對團員給予開除團籍處分的,必須經團的省級或者中央委員會核準。

第二十四條  支部大會在討論決定對團員的處分時,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吸收本人參加,認真聽取本人的意見;決定后本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有關團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在一個月內轉遞,不得扣壓。

第二十五條?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不當利益,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收回或者糾正。

第二十六條  團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團員所在團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團員及其本人宣布。執行團紀處分決定的團組織,應當在三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團組織報告。

第二十七條  受到團紀處分的,應當在其團員檔案中予以記錄。未滿18周歲團員的團紀處分記錄,由團的省級委員會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按照規定進行查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經團的省級或者中央委員會同意,并對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條  對違犯團紀的受理、核實、審查、情節認定、處分建議等由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團的委員會組織部門辦理。

第二十九條  團員因違犯團紀受到處分,影響期滿后,團組織無需取消對其的處分。

第三十條?  本條例所稱以上、以下,除有特別標明外均含本級、本數。

第四章 對違反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三十一條  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場動搖,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或者留團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團籍處分:

(一)反對黨的集中統一領導,違背、歪曲、否定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

(二)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歪曲團的歷史;

(三)組織、參加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

(四)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

(五)有其他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言行。

第三十二條  制作、販賣、傳播第三十一條所列內容之一的報刊、書籍、音像制品、電子讀物,以及網絡文本、圖片、音頻、視頻資料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或者留團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團籍處分。

私自攜帶、寄遞第三十一條所列內容之一的報刊、書籍、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或者開除團籍處分。

私自閱看、瀏覽、收聽第三十一條所列內容之一的報刊、書籍、音像制品、電子讀物,以及網絡文本、圖片、音頻、視頻資料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團內職務處分。

第三十三條  違反黨和國家民族、宗教政策,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或者留團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團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對信仰宗教的團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經團組織幫助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團;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團籍處分。

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團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或者留團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團籍處分。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或者留團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團籍處分。參加迷信活動或者個人搞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或者留團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團籍處分。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對在國(境)外或者在涉外活動中,言行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或者留團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團籍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決定或者團組織作出的重要決定,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或者留團察看處分。

第三十七條  在黨組織、團組織紀律審查中,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團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或者開除團籍處分。

第三十八條  侵犯團員的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或者其他權利,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處分。

第三十九條  利用信息網絡造謠傳謠、污蔑誹謗或者實施網絡暴力,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或者開除團籍處分。

第四十條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或者開除團籍處分。

第四十一條  漠視、脫離青年,其言行損害團組織形象,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四十二條  利用團員發展、團組織推薦優秀團員作為入黨積極分子人選、代表委員遴選、評獎評優、工作評比評價等權力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或者開除團籍處分。

第四十三條  在團費收繳、使用和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收繳、侵占挪用等行為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團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團察看或者開除團籍處分。

第四十四條  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范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范活動收取費用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處分。

第四十五條  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團員條件的人發展為團員,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團員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對團屬報刊、網站、新媒體平臺等宣傳輿論陣地,管理不善、把關不嚴,發表或者傳播不當言論,造成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團內職務處分。

第四十七條  工作中不敢斗爭、不愿擔當,面對重大矛盾沖突、危機困難和黨組織、團組織分配的重大攻堅任務臨陣退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或者開除團籍處分。

第四十八條  團組織不對團員進行教育管理,不落實“三會兩制一課”等制度,不管理團籍、團員檔案、組織關系,造成不良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四十九條  團組織在團內統計等工作中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或者開除團籍處分。

第五十條  下級團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團組織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或者留團察看處分。

第五十一條  不履行全面從嚴管團治團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管團治團主體責任不力,給團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或者留團察看處分。

第五十二條  生活奢靡、鋪張浪費、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處分。

第五十三條  有其他違反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團紀處分。

第五章 對違法犯罪團員的團紀處分

第五十四條  對違法犯罪的團員,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團紀處分,做到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有機融合。

第五十五條  團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應當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團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團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五十六條  團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或者開除團籍處分。

團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  團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團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團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團籍的,應當報請團的中央委員會批準。

第五十八條  團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團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團紀處分。

團員依紀依法受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任免機關(單位)給予的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團紀責任的,團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團紀處分。

團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處分,應當追究團紀責任的,團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團紀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可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

第六十條  本條例由共青團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查復議,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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